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026號
KSDV,109,司票,6026,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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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2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郭玉霞即達聲通信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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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