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董兹中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87年出廠之汽車1輛
、85年出廠之機車1輛,查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行照影本、前開人壽保險公
司書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其中汽機車車齡均已逾
22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
價;另名下郵局存款僅餘新臺幣16元,價值甚微,無分配予
各債權人之實益,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足憑。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09年10月7日雄院和109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37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
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