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26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126,20201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請人即債 陳宥榛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武軒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原以其為要保人之三商美邦 保單解約金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