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17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117,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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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丁明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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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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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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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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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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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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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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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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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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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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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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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保誠人壽)保單1張(其他健康保險契約無解約金), 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 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保誠人壽保單,而保誠人壽保 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8,42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 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 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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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