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623號
KSDV,109,司促,26623,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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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葉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
  取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陸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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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