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87號
KSDV,109,司促,26587,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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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
 
債 權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英之


債 務 人 劉宜樺即樂福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及
  其中㈠新台幣參拾肆萬零陸佰參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
  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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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