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
債 權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英之
債 務 人 劉宜樺即樂福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及
其中㈠新台幣參拾肆萬零陸佰參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
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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