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34號
KSDV,109,司促,2653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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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志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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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