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逸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
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肆佰零肆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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