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456號
KSDV,109,司促,2645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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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逸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
  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肆佰零肆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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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