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69號
KSDV,109,司促,26169,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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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佘吉祥(原名:佘竹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佘吉祥(原名:
  佘竹松)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
  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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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