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58號
KSDV,109,司促,2615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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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韶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12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張韶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向債
  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1月6
  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 92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1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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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韶玲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6196元 │     │11月0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張韶玲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04500元│     │11月07日起 │      │九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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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