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50號
KSDV,109,司促,26150,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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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正典 

債 務 人 謝彩雲 

債 務 人 許石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正典於民國95年11月至103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謝
  彩雲、許石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2,37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正典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彩
  雲、許石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1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正典、許石│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82379元 │生、謝彩雲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正典、許石│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379元 │生、謝彩雲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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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