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家綸
債 務 人 張桂福
債 務 人 林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家綸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4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張桂福、林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5,945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家
綸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
桂福、林秋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1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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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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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秋香、張家│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95945元 │綸、張桂福 │月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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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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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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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秋香、張家│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945元 │綸、張桂福 │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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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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