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47號
KSDV,109,司促,26047,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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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張台生 

債 務 人 黃宥榛(原名:黃慧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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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