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周奇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周奇鋒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
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
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
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