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14號
KSDV,109,司促,26014,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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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俊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俊夫於95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496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5,250元整、消費款390元整、預借現金8,625元整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4,6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06元
  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3
  ,640元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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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