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淑雲(原名:邱淑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淑雲(原名:邱淑莉)於93年11月08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
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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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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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邱淑雲(原名│暨自起息日9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97695元│:邱淑莉) │年11月28日起│月31日止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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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邱淑雲(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9542元 │:邱淑莉) │7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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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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