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310號
KSDV,109,司促,25310,202011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淑雲(原名:邱淑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淑雲(原名:邱淑莉)於93年11月08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
  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淑雲(原名│暨自起息日9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97695元│:邱淑莉) │年11月28日起│月31日止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邱淑雲(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9542元 │:邱淑莉) │7月2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