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曹蘭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曹蘭英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50,916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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