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90號
KSDV,109,司促,2529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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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曹蘭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曹蘭英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50,916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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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