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01號
KSDV,109,司促,25201,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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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瑞琳(原名:許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暨其中本金貳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整自民國一零九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瑞琳(原名:許瑞玲)於民國92年09月22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
  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08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841,
  97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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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