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7號
債 權 人 陳旭伶
債 務 人 蔡幸良即世譽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經查,債
權人係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提示票號0000000、0000000號
支票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
之利息部分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