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8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債 務 人 金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覺非
債 務 人 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陸萬參仟玖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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