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079號
KSDV,109,司促,25079,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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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柯清太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柯清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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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