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835號
KSDV,109,司促,24835,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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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35號
 
債 權 人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債 權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債 務 人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厲復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拾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二人依和解書請求債務人給付和解
  金及違約金,惟德翔海運有限公司非系爭和解書之當事人(
  和解書係蓋用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故其請求債
  務人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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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