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6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高華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零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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