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826號
KSDV,109,司促,24826,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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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6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高華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零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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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