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永成
債 務 人 蔡秉諺
債 務 人 蔡榮茂
債 務 人 蔡簡誾
一、債務人蔡秉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蔡秉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蔡榮茂
、蔡簡誾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