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672號
KSDV,109,司促,24672,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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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劉玉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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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