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劉玉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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