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73號
KSDV,109,司促,24573,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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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玲鋗(原名:陳鈴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叁拾叁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九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鈴娟於107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3,033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30,9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09元整及違約
  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0,924元
  自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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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