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64號
KSDV,109,司促,2456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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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鄧貴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鄧貴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10月18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8939元整(約定條款第6
  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983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貴德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8939 │     │0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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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