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05號
KSDV,109,司促,24505,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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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王蘭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整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王蘭惠於民國93年0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
  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
  人自民國109年09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
  58,124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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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