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氏草即 NGUYEN THI THA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賠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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