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67號
KSDV,109,勞簡,67,202011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氏草即 NGUYEN THI THA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賠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