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黃淯琳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林蕙瑗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被 告 林衡儀 林仁布 林立平 林則禹 林飛月 林介今 潘林衡靜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00巷0 莊靜和 林衡柔 顏明誠 顏明格 柳田英里(原名楊思瑛) 柳田晃宏(原名楊思雄) 吳宗叡 吳宗洲 吳佳原 林慧蓉 林穎豐 嘉門益子 嘉門英威 嘉門剛威 九矢雅江 林方世 林南英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饒佩妮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耀霆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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