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32號
KSDM,109,訴,43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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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奎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
字第968號、108年度偵字第2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奎雄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奎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 保,被告並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繳納等情,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經本院拘提及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拘提未獲,且被告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109 年9 月22日以109 屏檢謀執祥緝字第1004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於109 年11月5 日以109 雄檢榮執嵩緝字第2719號發布通 緝,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本 院109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小港分局109 年10月22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972429 600 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11月10日屏檢謀昃109 助 540 字第1099042537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 逃匿,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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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