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32號
KSDM,109,聲,273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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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劉哲誠
選任辯護人 曾聖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65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哲誠並無起訴書所指之詐欺 取財等犯行,且本案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中訊 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詠竣吳佳樺李晨勤等人,就渠等之 證據調查程序已結束,被告自此即無與共同被告串證之虞, 且被告亦無其他逃亡、滅證之具體事由,當無繼續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為此請求准予具保、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等語 。
二、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 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 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依本件客觀情狀, 亦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於109 年8 月4 日予以羈押,且自同年11月4 日起延 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固否認犯罪,並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 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 大,又被告全盤否認犯行,就本案犯罪情節須藉由對證人即 共同被告行交互詰問或對質程序以為釐清,而因被告仍有接 觸及勾串共犯之可能性,且尚無法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 式予以避免,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情,業經 本院於109 年10月23日諭知延長羈押之裁定詳為載敘。而本 案仍有證人尚待交互詰問,並無聲請意旨所稱證人已於審判 程序訊問完畢、證據調查程序已結束之情事,則影響被告有 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基礎並無變更,且被告亦核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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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