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翔暐
指定辯護人 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
391 號、109年度偵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翔暐因傷害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