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203號
KSDM,109,審訴,120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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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儒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明儒王品諭(檢察官另行處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間起,先由 謝明儒,以每個帳號新臺幣(下同)2、300元之代價,在購 物網站「淘寶網」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各大拍賣 網站帳號「bhayqg」、「juuaq96」後。再以一個銀行帳號1 萬元的代價,向薛育成(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購得其 申設之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 臺灣銀行帳戶),另以不詳代價向白宇軒(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簽請移轉管轄)購得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號作為詐騙工具。謝明儒即在高雄市○○區○○街00號 租屋處,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上開購得之帳號登入蝦皮 拍賣網站,再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設定對應為虛擬帳戶000 -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隨即由謝 明儒、王品諭共同於106年6月4日23時40分許,在露天拍賣 網站刊登欲以9,120元出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2張之訊息,佯 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致周心如瀏覽商品網頁,因而陷 於錯誤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謝明儒王品諭後而決定購買 ,並於同年月7日匯款1,900元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再於同年月15日匯款7,220元入00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謝明儒王品諭再另以上開拍賣帳號向不知 情之遊戲點數網路賣家(王志傑、李宇森林姿樂)下標購 買遊戲點數,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以合併結帳方式,將虛擬 帳戶內詐騙款項作為支付購買遊戲點數之款項,再另行在樂 購蝦皮拍賣網站出售該遊戲點數,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不知



情之網路買家張維婷許育維後,達成交易以換取現金,並 提供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及謝明儒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 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款使用,嗣因周心 如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周心如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偵一卷第24-25頁、偵二卷第167-168頁,本院卷第31、45、 51頁),核與告訴人周心如、證人王志傑、李宇森林姿樂張維婷許育維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警卷第6 -26頁) ,復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款往來明細 查詢單、LINE截圖、遊戲點數序號照片、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106年9月22日函暨檢附交易資料、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 儲值消費紀錄、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儲值 紀錄、臺灣銀行中庄分行106年12月27日函暨檢附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行106年12月15 日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警卷第27 -37、42-76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王品諭就本件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月(共4罪)、3月(共7罪)、2月(共22罪),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同案另有拘役120日)確定,於103 年6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4年5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 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 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以正常途徑賺取金錢,而以上開方式詐騙 他人,而使他人蒙受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教育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入監前為工程師,月薪3、4萬 元,與家人同住之生活狀況(院卷第51頁),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被告詐欺犯罪所得9,120元,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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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