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婕渝(原名薛芳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5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裁定就被告薛婕渝被訴詐欺等 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偽造文書等罪,有不 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 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