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郁權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
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郁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