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4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零伍陸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秋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合計驗後淨重為0.056 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物,現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贓證物品 清單在卷可參(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487 號卷第18頁,下稱 毒偵卷),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 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送驗結果俱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 5 年11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421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見毒偵卷第51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