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15號
KSHV,109,聲,115,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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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許惠津 

相 對 人 柯又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9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 規定之限制,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法律扶助 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又該條修正理由謂:鑑於民事訴訟及行 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 ,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 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 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核准予扶助乙情,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附卷可佐,足認聲請 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 實體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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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