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謝華慶 譚良恭 共 同 兼訴訟代理人 程遠東 上 訴 人 陳怡儒 韓大元 韓大成 劉張四連 李茂紳 吳祖彭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葛孟靈律師上 訴 人 丁超虹 陳宗儒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上 訴 人 梁美芳 高雄市○○區○○○村0巷0號 張誼正 張誼文 張誼凡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郁芬 共同複代理人葛孟靈律師上 訴 人 張炳昌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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