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9號
KSHV,107,重上,39,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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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謝華慶 
      譚良恭 

共 同 兼
訴訟代理人 程遠東 


上 訴 人 陳怡儒 
      韓大元 
      韓大成 

      劉張四連
      李茂紳 

      吳祖彭 
前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葛孟靈律師

上 訴 人 丁超虹 
      陳宗儒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 訴 人 梁美芳  高雄市○○區○○○村0巷0號

      張誼正 
      張誼文 
      張誼凡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郁芬 
共同複代理人葛孟靈律師
上 訴 人 張炳昌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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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