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韶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瑩祺
被上訴人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千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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