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850號
KSHM,109,上訴,850,20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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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旻


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曉旻自民國109 年11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曉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 年3 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 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 年11月17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 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 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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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