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40號
TNHV,109,再易,40,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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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40號
再審 原告 郭光雄
郭黃教

郭俊雄
楊魏春好
楊宗保
楊再興
楊世明

楊玉珠
楊玉貞
魏福宗
魏福財
魏福茂
魏福全

魏慧香兼魏董來春之繼承人


郭鄭娟娟即郭銘川之繼承人

郭瓊霞即郭銘川之繼承人

郭瓊璣即郭銘川之繼承人

郭姸君即郭銘川之繼承人

郭士賓即郭銘川之繼承人

郭士豪即郭銘川之繼承人

郭培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智律師
許永昌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教育部間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2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
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查再審原告於本件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係因租賃權
涉訟,且其租賃定有期間,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而系爭2筆土地之租賃期間為103年1月1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止,自103年1月起至108年12月止之租金總額為新臺
幣(下同)10,219元(105年度曾適用災欠租金減免)(計算式
:1,802元+1,802元+907元+1,802元+1,953元+1,953元=10,219元
),有國有學產土地租金計算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上易
字第42號卷㈢第219、221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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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