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82號
TNHV,109,上,82,202011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喨儀
訴訟代理人 蔡桂芳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家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美娘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林佩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王喨儀唐美娘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
字第280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唐美娘應容忍王喨儀在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扣除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6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即同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占用同段000地號土地之1.39平方公尺)、000地號土地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部分,暨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王喨儀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王喨儀之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喨儀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喨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王喨儀)主張:伊在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上(下稱000地號土地,即系爭需役地),興建 同段0000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000-1、000-2地號土地則作為庭院 ,南側000-2、000地號土地雖鋪設有水泥路面,可通行至西 側道路,惟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王全成不同意伊利用通行,伊 僅能由兩造與訴外人吳梅香共有之同段000(扣除如下稱000 地號A部分土地,下同)、000、000-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 供役地)向北側通行,並埋設管線(即電線、水管、天然氣 管)、溝渠,然經唐美娘楊淑媛拒絕等情。爰依民法第70 0條、第786條、第787條之規定,求為確認王喨儀所有000地



號土地對兩造及訴外人吳梅香共有之系爭供役地(其中同段 000地號土地扣除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08年6 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即同段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占用同段000地號土地之1.39平方公尺,下 稱000地號A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唐美娘楊淑媛不得 在上開通行範圍妨礙王喨儀通行,並應容忍王喨儀在前開通 行範圍內土地鋪設柏油或水泥以供通行;及容忍王喨儀在前 開通行範圍土地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 之判決(原審判命唐美娘楊淑媛應容忍王喨儀在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扣除000地號A部分土地》、000地號土地 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另駁回王喨儀 其餘之訴。王喨儀唐美娘就各自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楊淑媛未據聲明不服),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 於駁回王喨儀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二)確認王喨儀所有000地號土地對兩造及訴 外人吳梅香共有之系爭供役地(其中000地號土地扣除000地 號A部分土地,下同)有通行權存在。唐美娘楊淑媛不得 在上開通行範圍妨礙王喨儀通行,並應容忍王喨儀在前開通 行範圍內土地鋪設柏油或水泥以供通行,及唐美娘楊淑媛 應容忍王喨儀在000-1地號土地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 及設置排水溝渠。對唐美娘上訴之答辯聲明:唐美娘之上訴 駁回。
二、唐美娘則以:王喨儀在000地號土地上興建系爭房屋,鄰居 王全成在同段000-1、000-3地號土地上建屋居住,而於000- 2地號土地開闢6米寬之水泥路面,數十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 ,且由此通行屬對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又保鎮宮 廟埕有自來水接水點,鄰居李國棟夫婦已施設水溝,自000- 2地號土地往西亦為埋設管路最適宜之路線。另伊、楊淑媛 及訴外人吳梅香分別單獨所有之000、000、000地號土地, 東側均與○○街相鄰,無使用系爭供役地通行之必要,將系爭 需役地分割後,與各自所有之土地部分合併,較有經濟效益 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王喨儀之上訴駁回。上訴聲 明:(一)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唐美娘應容忍王喨儀在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扣除000地號A部分土地)、000 地號土地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部分, 及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二)上廢棄部分,王 喨儀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楊淑媛則以:000地號土地已由王喨儀指定與其鄰接之計畫 道路境界線為建築線,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 應屬與公用道路有適宜聯絡而得為通常使用,並非袋地。又



縱認000地號土地為袋地,其南側鄰接之000-1、000-2地號 土地均為王喨儀所有,分別為計畫道路、畸零地,目前係空 地,臨接之000-2、000地號土地雖為訴外人王全成所有,惟 已長年鋪設水泥路面,供自己及公眾通行,不因王喨儀通行 而產生額外損害,故此通行路線始為對周圍地損害最小的處 所及手段。反觀,系爭供役地路寬狹窄,位於王喨儀興建之 系爭房屋後門,不足使汽車等交通工具往來,且面積亦不敷 防火、防災、避難、安全等需求,難謂已能使袋地建築為通 常使用。再者,系爭供役地現雖因地形狹長不宜供建築使用 ,但共有人日後可透過土地分割、合併等程序,提高與周邊 土地之經濟使用效益,一旦供通行使用,他共有人無法再就 該土地為其他經濟上利用,對周邊土地使用、經濟及交易價 值損害甚鉅。另系爭供役地並無現有水道可銜接000地號土 地之建物排水設施,王喨儀勢必要重新開挖、埋設管線,若 透過000-1地號土地往西水泥及柏油路面下現有水溝排水或 安裝管線,無須再額外添置相關設備,核屬對周圍地損害最 小的處所及手段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王喨儀之上 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0000-15地號 土地),分割出000、000-1、000-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 9.14、71.94、8.26平方公尺,均為王喨儀所有,應有部分 全部(見本院卷一第93至98頁)。
(二)000、000-1、000-2地號土地東側,由北向南之同段000(重 測前○○段0000-10地號土地)、000(重測前○○段0000-14地 號土地)、000-1地號土地(分割自000地號土地),面積各 為40.69、22.3、10.54平方公尺,均由兩造及訴外人吳梅香 共有,應有部分各1/4(即系爭供役地,見本院卷一第99至0 00、118至000頁)。
(三)000地號土地上有以王喨儀為起造人之鋼筋混凝土造地上3層 建物,經取得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106)南工造字第4800 號建造執照,登記建號為○○段0000建號,並曾合併000-1、0 00-2及000、000、000-1地號土地申請指定建築線,經臺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6年7月20日南市都管字第0000000069 號函核准在案(見原審調字卷第31、239至241頁,本院卷一 第97頁)。
(四)相關土地關於使用分區、通行與管線埋設相關之回函,如附 表1至附表3。
(五)經原審108年6月17日勘驗結果:由○○路往南轉入00地號土地 空地,該空地南鄰000地號土地,現鋪有紅磚地道,由000地



號通行往南可到000地號土地,地上有王喨儀興建之3層建物 ,南邊000-1地號土地現為空地,與000-2地號土地間之土地 圍籬是王喨儀自行設置,預計於施工完成拆除。目前無法由 000、000、000-1地號土地往南對外通行,000-1地號土地為 計畫道路用地,往西舖有柏油道路,可通往保鎮宮及其廟前 廣場,再往西可由000-1、000-1、000-1、000地號土地通往 ○○路(該既成道路往西編為○○路○段000巷,往北編為○○路○段 000巷,○○路○段000巷可通往○○路,○○路○段000巷可通往○○ 路)。而王喨儀主張之通行方案往北到000地號土地後,北 側須經00、00地號土地方可到○○路,另由000地號土地往東 可通○○街(00、00-1地號土地),○○街往北可通往○○路,○○ 街往南可接○○路○段000巷及○○路(見原審訴字卷第143、147 至171、173頁)。
(六)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8日勘驗結果: 1.系爭需役地:
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及部分000-1地號土地上建有一 棟三層樓RC建築物,供住宅使用,000-2地號土地為空地。 2.系爭供役地:
王喨儀主張的方案(以綠色螢光筆標示):
由000地號土地東邊之000-1、000、000地號土地往北通行( 右邊之000地號土地為一鐵皮工廠、000、000地號土地為空 地,左邊之000地號土地為一鐵皮屋頂建築)連接到000地號 土地(紅磚鋪地),000地號土地往東連接○○街(約8米寬之 雙線道路)、往北會連接到○○路○段(約20米寬之四線道路 )、往西會連接到000-1地號土地附近之保鎮宮。 ②唐美娘楊淑媛主張的方案(以橘色螢光筆標示): 由系爭需役地之南方,部分000-2及000地號土地鋪設之水泥 地,往西邊之000、000地號土地接連到保鎮宮前廟埕(柏油 路面),再接連○○路0段000巷對外道路。000地號土地南邊 建有兩棟一樓平房、000地號土地南邊為一小公園,000、00 0地號土地北邊鋪設柏油路面,000-2地號土地上建有2層樓 的建築物。
(七)109年6月30日臺南市○○○市○○○○○○○○○○區○○段00地號土地為 「住四-2」住宅區,尚無顯示週邊地號土地曾經指示為「臺 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現有巷道紀錄可稽,隨文檢 附週邊建築線指示(定)圖供參,餘無案可稽。(八)109年8月10日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市都管字第10909632  20號函(見本院卷一第467至468頁): 1.本案經本局日前調閱本府工務局81年11月25日南工造00300 號建造執照所附之81年8月14日南工都一字14890號建築線指



示圖,顯示旨揭案地(000地號土地)巷道曾經指示為「臺南 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現有巷道。
2.另該巷道寬度檢討係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 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雙向出口在80公尺以下者,以該巷 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4公尺寬度之 邊界線作為建築線」,惟該巷道實際位置尚請依據「臺南市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建築線指定並實際測量為準。 3.本案因有更新事證,本局109年5月12日南市都管字第109056  0090號函、109年6月30日南市都管字第1090780840號函及10  9年7月15日南市都管字第1090004600號函不再適用。(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7月20日南市都管字第00000000  69號台南市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書圖,○○段000、000、00 0、000-1、000-2地號土地係指定000-1、000-1地號土地為 建築線【即原審卷第239-241頁】(見本院卷一第343至345頁 )。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王喨儀依民法第78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其所有000地號土地 對系爭供役地有通行權存在,唐美娘楊淑媛應容忍其於系 爭供役地通行,並得鋪設柏油或水泥,有無理由?又本件有 無民法第789條之適用?
(二)王喨儀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第700條之規定,請求唐美娘  應容忍其於系爭供役地、楊淑媛容忍其於000-1地號土地埋 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有無理由?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王喨儀依民法第78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其所有000地號土地 對系爭供役地有通行權存在,唐美娘楊淑媛應容忍其於系 爭供役地通行,並得鋪設柏油或水泥,有無理由?又本件有 無民法第789條之適用?
 1.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 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 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 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70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情 形準用之。」,民法第78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適宜之聯 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係指土地與公路間無適宜之通路 可資聯絡,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而言,而是否能為通常使 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 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 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始符能為通常使用意旨 ;「公路」,並非僅限於國道或省(市)、縣市路線之公有



道路,基於土地通行必要之考量,凡可供公眾通行、有相當 寬度且可容易及安全通行之道路均屬之;「通行必要範圍內 ,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社會通常之觀念, 就附近周圍地之土地性質、相關公路位置、地理狀況、與通 行必要土地之距離、相鄰土地所有人、利用人之利害得失及 其他各種情事,按具體事例斟酌判斷之。是袋地通行權,非 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使用。次按 鄰地通行權為鄰地所有權之擴張,其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 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自應限於必要之程度,且應選擇 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為之;且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之通 行權,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 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限制,其目的在解決與公 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故其通行範圍應以土地( 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如僅為求與公路有最近之聯絡 或便利之通行,或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之考量  ,均尚不得依該規定主張通行他人之土地,而損及周圍地所 有人之利益。故得通行之處所,如有多數周圍地可供進出, 應比較各土地所有人可能受有之損害,擇其損害最少之地方 通行之。
 2.王喨儀雖主張:兩造及訴外人吳梅香所有相關土地之母地, 即原○○段0000-1、-2、-9、-10、-11及0000地號土地,均同 屬一人所有,讓與數人,致000地號土地成為袋地,伊依民 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僅得通行系爭供役地乙節。查 :
⑴按「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 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 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 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民法第789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且前揭條項後段有關數宗土地同屬一人所有而讓與其一 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之規定,雖於98年1月23日始增訂( 於同年7月23日施行),縱係發生在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 增訂之前,亦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其立法意旨,乃因土地 所有人讓與土地之一部或分割土地時,就其可能造成不能與 公路為適宜之聯絡之情形,為其能預見而得事先安排,土地 所有人不能因自己之讓與或分割土地之任意行為,導致對當 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人造成不測之損害。
⑵查,000地號土地,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五)、(六)所示,其 現況與公路並無適宜之聯絡,應為袋地;然依兩造不爭執之 事項(一)、(二)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見原



審訴字卷第65、69至97頁),兩造及訴外人吳梅香所有相關 土地之母地,即原○○段0000-1、-2、-9、-10、-11及0000地 號土地,雖同屬一人所有,惟唐美娘楊淑媛嗣於71年10月 29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所有權人,吳梅香於77年9月23日 亦因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所有權,王喨儀係於000年8月15日 自訴外人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所有權人,並無民法第789條 第1項規定之適用。王喨儀主張:兩造及訴外人吳梅香所有 相關土地之母地,即原○○段0000-1、-2、-9、-10、-  11及0000地號土地,均同屬一人所有,讓與數人,致000地 號土地成為袋地,伊依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僅得 通行系爭供役地等情,應屬無據。
 3.又,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五)、(六)、水泥路地籍套疊圖、 臺南市都市計畫書圖、本院109年8月18日勘驗筆錄、附圖及 照片所示(見原審訴字卷第55、281頁,本院卷二第3至101頁 ),000地號土地為王喨儀興建之3層樓RC建物,南邊000-1地 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用地,現為空地,王全成所有之部分000- 2及000地號土地鋪設水泥地,往西000、000地號土地舖有柏 油道路,為○○路○段000巷000弄(下稱000弄),前述水泥路面 與柏油道路交界處最窄,寬約4.6米,往西可通往保鎮宮及 其廟前廣場,000-3、000-1地號土地上有王全成所有之3層 樓RC建物(000弄00號)、000地號土地上有李國棟夫婦共有之 鐵皮屋(000弄0號),000地號土地南邊建有兩棟一樓平房(0 00弄0號、0號)、000地號土地南邊為一小公園,000-2地號 土地上建有2層樓建物(000弄0號),再往西可由000-1、00 0-1、000-1、000地號土地通往○○路,該現有巷道往西編為○ ○路○段000巷,往北編為○○路○段000巷、寬約5米,○○路○段0 00巷可通往○○路,○○路○段000巷可接000地號土地往東通往○ ○路○段。另000-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000、000、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為住四-2住宅區用地,其中000、000 、000地號土地局部土地曾經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指示 為所稱之現有巷道等情,有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5月 5日、109年8月10日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7至271、467至4 68頁)。是以,除000-2及000地號土地及000弄00號房屋所有 權人王全成外,000弄0、0、0號房屋所有權人亦均係利用上 開土地對外通行,且其中000、000、000地號土地曾經臺南 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指示為所稱之現有巷道乙情,應堪認定 。
 4.王喨儀雖主張:應由系爭供役地對外通行乙節。惟查,000- 1地號土地未與000地號土地相鄰,並非王喨儀所主張之通行 方案必經之地,是王喨儀就000-1地號土地,不能主張袋地



通行權甚明。且若依王喨儀之主張,經由寬僅約1.8米至2米 間、兩造及吳梅香共有之000、000地號土地向北通行,再連 接寬約2.65米、國有之000地號土地,而向東連接8米寬之○○ 街雙線道路,再接至20米寬之○○路○段四線道路,因000、00 0、000地號土地寬度皆不足3米,其中通行000、000地號土 地之最狹窄處,寬僅1.8米,汽車無法通行,亦不符防火、 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並非適宜之聯絡方式。 5.而唐美娘楊淑媛抗辯:應通行王全成所有鋪設泥路面之00 0-2、000地號土地,始係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乙節。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三)、(九)所示,王喨儀 興建房屋時,其建築基地為000地號土地,亦係指定南側毗 鄰之000-1、000-1地號土地境界線為建築線,連接對外通行 ;上開房屋南側毗鄰之000-1、000-1地號土地,已編為都市 ○○0○○○○○道路○○○○號AN00-000-0M),並供毗鄰土地作為道 路用地以指定建築線,僅尚未徵收闢為道路而已,此部分之 事實,堪以認定。又000地號土地,南臨000-1、000-2地號 土地,000-1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用地,現為空地,部分000 -2、000地號土地鋪設水泥地,為王全成所有,多年來均供 自己及公眾通行,與往西000、000地號土地舖有之柏油道路 交界處為最窄之處,然寬度仍有約4.6米,000、000地號土 地舖有柏油道路,為○○路○段000巷000弄,往西可通往保鎮 宮及其廟前廣場,再往西可由000-1、000-1、000-1、000地 號土地通往○○路○段,該現有巷道往西編為○○路○段000巷, 可通往○○路,往北編為○○路○段000巷、寬約5米,可接000地 號土地往東通往○○路○段,000巷00、0、0、0號房屋皆利用 上開土地對外通行,上開通行路徑,其兩旁、近域均為住宅 ,足徵該通行路徑已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由此通行 ,可對周圍地損害降到最少,其適當性優於王喨儀主張之通 行方案,應可認定。
 6.綜上,王喨儀主張之上開通行方案,於民法第787條第1、2 項規定之要件未合。從而,王喨儀請求確認其所有000地號 土地對系爭供役地有通行權存在;唐美娘楊淑媛不得在上 開通行範圍妨礙王喨儀通行,並應容忍王喨儀在前開通行範 圍內土地鋪設柏油或水泥以供通行,應屬無據。 (二)王喨儀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第700條之規定,請求唐美娘  應容忍其於系爭供役地、楊淑媛容忍其於000-1地號土地埋 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有無理由? ⒈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 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 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支付償金。」、「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 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8 6條第1項、第7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需役地為袋地,而其上建有房屋供王喨儀居住使用 等情,已如前述,是以王喨儀顯有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等 管線之必要,且該等管線非經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應 堪認定。
⒊次查,000地號建築基地之用水設備,其地下引進管係設計於 南側,惟實際並未以該地號申請自來水,而○○路○段及○○街 埋有配水管,○○路○段000巷廟埕至○○路○段000巷000弄管線 為私設用戶外線等情,此有臺灣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用 戶用水設備內線設計圖審查表及地籍套繪圖、臺灣自來水公 司第六區管理處108年10月28日函、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 11月26日函檢送之自來水系統接水點相關圖資、臺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台南服務所109年5月18日號函為 證(見原審訴字卷第339至341、300、405至408頁,本院卷 一第359頁)。又查,000地號土地並無申請天然氣管線,鄰 近之天然氣管線在○○路○段等情,有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11月8日函及檢送之相關管線配置圖可稽(見原審訴 字卷第377、300頁)。既王喨儀應自南側000-2、000地號土 地對外通行,則併許在該土地上下設置電線、水管及天然氣 等管線,排水部分可連接李國棟夫婦設置之溝渠對外連接( 見原審訴字卷第59頁),自來水管可連接其他用戶外線至○○ 路○段000巷廟埕,再連接○○路○段000巷000弄接水點,瓦斯 管線亦然,既無須另外通過其他路線增加周圍地之損害,且 可增加000地號土地之使用效益,應屬適當。至000-2、000 地號土地雖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然就水泥路面部分土地,已 因提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而無從在其上興建建物,是以許 王喨儀應在此部分土地設置管線,亦屬對周圍地影響較小之 處所。
王喨儀雖主張:自來水管線設置於系爭供役地上,往北埋設 於國有之000地號土地,連接至○○路接水點,為對周圍地損 害最小之方式乙節,固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6月 8日函及排水系統圖說等件為證(見原審南司簡調字卷第33 至39頁,原審訴字卷第61頁)。惟查,若採王喨儀主張之方 式埋設自來水管線,則所需重新在系爭供役地上設置管線, 對外連接,影響共有人土地之利用,且增加埋設管線之經濟 成本,而若往西側埋設管線,可設於現有水泥道路及柏油道 路下方,銜接○○路○段000巷廟埕之接水處,是以就土地之利



用現況而言,將管線設置於作為通行使用之西側000-2、000 地號等土地之損害,亦較設置於系爭供役地為宜。是王喨儀 之前開主張,應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王喨儀依民法第787條、第786條第1項、第700條 之規定,請求(一)確認其所有系爭需役地對系爭供役地有通 行權存在,唐美娘楊淑媛不得在上開通行範圍妨礙其通行 ;唐美娘楊淑媛應容忍其於系爭供役地在通行範圍內土地 鋪設柏油或水泥,以供通行。(二)唐美娘應容忍其於系爭供 役地、楊淑媛應容忍其於○○段000-1地號土地埋設電線、水 管、天然氣管及設置排水溝渠,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 就上開(二)不應准許部分,判命其中唐美娘應容忍○○段000 (扣除000地號A部分土地)、000地號土地埋設電線、水管 、天然氣管及埋設排水溝渠部分,自有未洽,唐美娘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其餘不應准許( 一)部分、(二)部分請求唐美娘楊淑媛應容忍王喨儀在 ○○段000-1地號土地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及設置排水溝 渠部分,原審為王喨儀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王喨儀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唐美娘之上訴為有理由,王喨儀之上訴為無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王喨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唐美娘楊淑媛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1:使用分區(見本院卷一第147、267頁函;原審訴字卷第241頁建築線證明書) 使用分區 兩造所有之○○段土地 訴外人所有之○○段土地 住四-2住宅區 000(王喨儀所有)◎ 000-2(王全成所有) 000-2(王喨儀所有)◎ 000(中華民國所有) 000(兩造及吳梅香共有)◎ 000(中華民國所有) 000(兩造及吳梅香共有)◎ 00(何火盆所有) 000(王全成所有) 000(訴外人共有) 000(訴外人共有) 000 000 道路用地 000-1(王喨儀所有)◎ 000-3(中華民國所有) 000-1(兩造及吳梅香共有)◎ 00-1(臺南市所有)
附表2:通行相關函覆 使用分區 系爭○○段土地(所有人) 是否經指定為【現有巷道】 住四-2住宅區 000(王喨儀) 000-2(王喨儀) 000(共有) 000(共有) 000-2(王全成) 000(中華民國) 1.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109年5月12日南市都管字第1090560090號函:○○段000地號尚無經依臺南市建管自治條例指定為現有巷道之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33頁)。 000(中華民國) 00(何火盆) 000(王全成) 1.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5月5日南市都管字第1090400040號函:○○段000、000-2、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查閱相關建築線指示圖,僅顯示○○段000、000地號內局部土地曾經指示為「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現有巷道有案……餘無案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7頁)。 000(訴外人共有) 000(訴外人共有) 000 000 道路用地 000-1(王喨儀) 1.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5日南市工養一字第1081043805號函(原審訴字卷第200-200頁):000-1地號往西之柏油道路係屬未開闢計晝道路範圍,現況雖鋪設瀝青混凝土,惟該局查無相關施工資料,亦未有申請認定既成道路。 2.臺南市安南區公所函108年9月27日南安經字第1080673385號函(見原審訴字卷第307-308頁):○○段000-1往西之路面施設因年代久遠,尚難查明資料,惟由現況設施(本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前側溝之溝蓋年份),應可推測91年已有道路產生。 000-1(共有) 000-3(中華民國) 00-1(臺南市)
附表3:管線相關函覆 使用分區 系爭○○段土地(所有人) 管線相關函覆 住四-2住宅區 000(王喨儀) 1.用水排水 (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108年10月28日台水六業字第1080014551號函:000地號目前無申請自來水,又該公司配水管線埋設於系爭建物東側之○○街(見原審訴字卷第300-376頁)。 (2)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1月26日南市工企劃字第1081357251號函:檢送○○段000、000-1、000-2、000、000、000、000、000、000、000-1、000-2、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路○段000巷000弄0號等土地,其附近空地之自來水系統接水點相關圖資(見原審訴字卷第405至408頁)。 (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公司第六區管理處108年12月10日台水六業字第1080016560號函:穩定供水壓力,避免原用戶用水量不足,該公司原則上係由供、水幹管設計接水,管線經過他人土地先取得地主同意;部分外線(指該公司水幹管至用戶水表之管線)係由用戶行出資申請埋設,由該外線駁接需原用戶同意(見原審訴字卷第427頁)。 (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台南服務所109年5月18日台水六南服室字第1093101387號函:○○路○段及○○街埋有配水管;○○路○段000巷廟埕至○○路○段000巷000弄管線為私設用戶外線(見本院卷一第359頁)。 2.瓦斯 (1)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108(欣南業)字第1080002265號函(見原審訴字卷第377-380頁):000地號土地查無申請該公司天然氣管線,臨近之天然氣管線如原審訴字卷第300頁附圖所示。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