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08年度,50號
TNHV,108,家上,50,20201119,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50號
抗 告 人 高培晉
盧秀娥
高梓根
高子婷
高維國
高錦芳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即第三人就高培元高錦芳高維國與高培
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21日本院所為許可相對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許可相對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0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之範圍,應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 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 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 用之。
二、查相對人為高維國之債權人,已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讓渡 書,並已釋明因高維國之父親高水池、母親高嚴晃死亡後,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0號判決在 案,相對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自應許可其閱覽卷內文書。 惟抗告人提起抗告,主張上開卷內文書涉及個人隱私資料, 例如就醫紀錄、金融帳號存款交易明細等,不應准予閱覽等 語。經核卷內文書資料,有關上訴理由狀涉及遺產範圍,另  法院調查與被繼承人遺產有關部分,不涉及訴訟當事人隱私 、攻防者,應得許可閱覽,附件所示文書有關非相對人債務 人高維國以外之當事人身份證字號、地址,應予遮隱後,准 予閱覽,爰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許可閱覽文書之範圍,變 更如附表所示。抗告人固主張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3條規 定,不應准予閱覽等語,然查該條係規範家事非訟程序之文



書利用,本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上開規定於本件不得直接適 用,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附表:
編號 可閱覽之訴訟文書 頁碼 1 108.06.21家事上訴理由狀 (相對人債務人高維國以外之當事人身份證字號、地址,應予遮隱) 本院卷一第15-35頁 2 98.07.30高嚴晃遺產分割協議書 本院卷一第51頁 3 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相對人債務人高維國以外之當事人身份證字號、地址,應予遮隱) 本院卷一第113-129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 本院卷二第35頁 5 嘉義市農會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嘉市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 本院卷二第291頁 6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嘉市財房字第1097001196號函 本院卷二第309頁 7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凱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 本院卷二第375-381頁 8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相對人債務人高維國以外之當事人身份證字號、地址,應予遮隱) 本院卷三第399-431頁 9 109.09.09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本院卷三第449-569頁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本院卷三第573-574頁 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雲院惠109司執乙30252字第0000000000號函 本院卷三第587頁 1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109南分院正民春108家上50字第10183號函 本院卷三第589頁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