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吳錦淑
吳惠鈴
共 同
代 理 人 呂郁斌律師
主 文
吳錦淑、吳惠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吳錦淑、吳惠鈴不服本院108年度上 易字第143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 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