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85號
TNHM,109,聲,1085,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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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榮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05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主張:伊母親年紀老邁,身體狀況不佳,希望能讓伊返 家陪伴母親盡點孝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提出天主教 聖馬爾定醫院開立、伊母親身體狀況的診斷證明書為證(本 院卷第43頁)。 
二、經查:被告自民國101 年間至108 年間,涉犯本案原審判決 書附表所示的19件詐欺案件,經原審審理後,各判處有期徒 刑在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得 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在案,檢察官及被告上 訴後,被告於本院坦承各該犯罪(僅爭執部分詐得錢財的數 額或已清償數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可認嫌疑重大。其次 ,本案偵查中,被告曾於105 年間逃亡,經檢察官發布通緝 (2353號偵查卷第83頁、7425號偵查卷第18頁),緝獲歸案 後,被告又於106 年間逃亡,再經檢察官發布通緝(54號偵 緝卷第72頁、55號偵緝卷第38頁),被告於109 年1 月6 日 經緝獲,轉送入監執行前案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5 年易字第824 號),該案於109 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被告前案紀錄、法務部○○○○○○○○來函參照),可 見被告曾有逃亡的事實。又被告自101 年間起至108 年間止 ,涉犯詐欺案件多達19件,經通緝逮捕到案,知悉自己的案 件業經偵查調查後,仍繼續再犯,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 行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因而認為被告涉犯詐欺罪行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上開羈押的原因,並有羈押的必要,因此裁定自 被告自109年10月24日起開始羈押被告。三、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而被告於偵查中期 間曾有逃亡的事實,次數多達2次,逃亡期間甚長,且被告 於逃亡期間仍不斷犯詐欺案件,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 同一犯罪之虞,如果不予繼續羈押,被告繼續逃亡的機率甚 高,難以確保被告日後的審判程序、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因



此被告確實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其次,被告母親係 18年出生,於被告上開逃亡期間時,被告母親的年紀即已老 邁,被告於前開逃亡期間沒有陪伴母親,亦難期待本次如果 具保停止羈押的話,真會陪伴母親,況且,被告自陳其姐姐 尚會返家看望母親,或者被告可藉由通信方式問候母親,或 於姐姐前往面會的時候,請姊姊開啟手機視訊,向母親表達 自己的問候等等,而表達自己的孝心。被告以此理由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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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