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34號
TCHV,109,重上,234,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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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宋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苑如黃慶家黃若非間返還土地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苑如黃慶家黃若非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 人及視同上訴人宋立中宋愛娜宋愛婉鞠榮章鞠華章 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民國109 年4 月30日興土測字 第070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 (面積32平方公尺) ,及同所104 年4 月20日土測字第065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編號M (面積1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 還全體共有人,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30,960 元(系爭土地起 訴時公告現值89,340元/ 平方公尺占有面積44平方公尺= 3,930,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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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