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52號
TCHV,109,聲,252,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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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
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
09年度訴字第422號所為裁處罰鍰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
抗字第44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倘當 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本 件聲請人雖對於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 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已於109年11月13日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有本院訴訟當事人郵寄現金、票據收受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48號卷第43頁),則其聲請訴 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顯無實益,不應准許。二、另聲請人雖於109年10月28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記 載:「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et,Tifariti,Sahr awi ArabDemocratic Republic」(請於信封註記逾期勿銷 毀,信件退還寄件人)」等語,惟查,聲請人自77年1月1日 起迄今查無任何入出境紀錄,亦無遷出國外之註記,有入出 境查詢結果可憑(置於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422號卷證物 袋內),且其具狀至本院所用信封尚貼用中華民國郵票,可 見聲請人迄今並未出國,尚難認上開國外地址為其應受送達 處所,本件裁定爰不於當事人欄記載上開國外地址,併予敘 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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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