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47號
TCHV,109,聲,247,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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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
自治會事件(本院民國109年度抗字第399號),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 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 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且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 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 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度抗字第399號請求召開居民 自治會事件(下稱系爭抗告事件)之承審法官,有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的客觀事實,足證不能為公平之審判,且該承審 法官目前仍有執行職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 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對於系爭抗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意旨 僅泛稱承審法官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客觀事實,足證不 能為公平之審判,惟未表明系爭抗告事件之承審法官有何民 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迴避之具 體事由,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所稱上 開事實,已難以採信。又系爭抗告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0 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為終局裁判,此情業經本 院調取系爭抗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系爭抗告事件之承審 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已不得 再行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綜上,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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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