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32號
TCHV,109,聲,232,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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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訴訟救助
  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32號民國109年10月13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
  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109年10月26日所具民事抗告狀內雖記載:「
  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et, Tifariti,SahrawiAr
  ab Democratic Republic(請於信封註記逾期勿銷毀,信件
  退還寄件人)」,核與其於109年9月4日所提出之「民事聲
  請訴訟救助狀」所載地址同,但抗告人戶籍址仍設「0000市
  ○○區○○路00號」,且未曾出境,有抗告人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已遷出至抗告
  狀所載地址,足見抗告人未有遷移國外無法收受送達之情形
  ,本件裁定爰不於當事人欄記載上開國外地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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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